【導讀】區南祺是珠寶專柜的營業員,靠著工作便利,她多次將廉價首飾與專柜貨品調包,甚至還將自己的結婚鉆戒也換了個大的。
24歲的區南祺在南京一家珠寶店做營業員,每天都跟貴重飾品打交道。今年4月,她萌生一個想法,就是利用假首飾跟店里的貨物調包。很快,她從淘寶上買來一些跟店內手鏈、耳釘款式相似的廉價貨品。
第一次調包了,沒被人發現。此后,她膽子越來越大,陸續調包了13件18K金飾品。后來,小祺盯上了柜臺里一枚價值近2萬元的鉑金鉆戒。雖然很難找到替代的假貨,可每天看著心癢癢,她頭腦一熱,將當初結婚買的5000多元的18K鉆戒跟這枚鉆戒調了包。
令她沒想到的是,這次調包因為款式差異太大,竟然很快就被店長發現,并立即報了警。很快,小祺被警方抓獲歸案。面對詢問,她很快承認了自己調包首飾的違法犯罪事實。
近日,該案在秦淮法院審理后,因小祺認罪態度較好,且家人為其進行了退賠,最終,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,緩刑兩年。
主人公犯的罪是:職務侵占罪。
職務侵占罪(刑法第271條),是指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
相關法條:
《刑法》
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數額巨大的,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沒收財產。
國有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、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、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、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,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《公司法》
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、監事、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、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,沒收違法所得,責令退還公司財產,由公司給予處分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合伙企業法》
第六十八條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,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,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,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;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處罰
犯本罪的,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(試行)規定:
1、構成職務侵占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:
(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。
(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。
2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,確定基準刑。